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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一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吴某与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一初字第496号原告吴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善刚,乐业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旷喜文,广西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吴某诉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以自行与被告协商解决清楚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以证据不全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国家法律和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已交纳)。审判员邹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黄郁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