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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执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贵斌与公主岭市吉利生态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贵斌,公主岭市吉利生态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民执字第128号申请执行人王贵斌,男,1957年11月16日生,汉族,司机,住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公主岭市吉利生态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执行人王贵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公主岭市吉利生态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1)东民二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公主岭市吉利生态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暂无执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东民二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公主岭市吉利生态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执行能力后可凭本裁定恢复执行。执行员  刘洪武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孟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