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刘东亮与刘学莹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东亮,刘学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414号申请执行人刘东亮,女,198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州市高柳镇河头村。身份证号:37078119800518183X。被执行人刘学莹,男,198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州市高柳镇西段二村18号。身份证号:370781198604241849。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东亮与被执行人刘学莹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该案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3)青法高民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金良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王彦山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赵晓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