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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焉垦民初字第00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阿布力肯木·肉孜、李兴友与谢文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布力肯木·肉孜,李兴友,谢文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焉垦民初字第00302号原告阿布力肯木·肉孜,男,维吾尔族,48岁。原告李兴友,男,汉族,53岁。被告谢文建,男,汉族,3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布力肯木·肉孜、李兴友与被告谢文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阿布力肯木·肉孜、李兴友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3元(本院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阿布力肯木·肉孜、李兴友负担。审判员  习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孙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