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番法楼民初字第6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梁柏兴与王逸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柏兴,王逸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番法楼民初字第630-3号原告:梁柏兴,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王逸旋,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现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柏兴诉被告王逸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梁柏兴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柏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柏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5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梁柏兴负担。审 判 长 林志强人民陪审员 朱志明人民陪审员 谭菲映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周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