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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1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甘某、钟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1791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甘某,男,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XXX915X。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0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2015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钟某,男,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913X。因本案于2014年12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2015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邱某,男,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XXX9154。因本案于2014年12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2015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韩旭敏、杨小虹,广东大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韦某,男,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XXX9013。因本案于2014年12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闽晓军,广东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5)16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甘某、钟某、邱某、韦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兀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甘某、钟某,被告人邱某及其辩护人韩旭敏、杨小虹,被告人韦某及其辩护人闽晓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开始,被告人甘某从杨某(另案处理)处获得皇冠赌博网站的账号ckk1168后,利用该赌博账号接受他人投注,并将该赌博账号提供给被告人钟某、邱某,由被告人钟某、邱某利用该赌博账号再接受他人投注赌博。其中被告人甘某利用上述赌博账号接受被告人邱某的投注人民币3千余元,接受被告人钟某的投注人民币17万元,接受黄某的投注人民币3千余元;被告人钟某利用上述赌博账号接受被告人邱某的投注人民币5万元,接受黄某的投注人民币2千余元及接受”锋仔”(另案处理)的投注;被告人邱某利用上述赌博账号接受黄某的投注人民币1100元及接受冯某、赵某(均另案处理)的投注。2014年9月开始,被告人韦某利用皇冠赌博网站赌博账号uiok666,接受被告人钟某的投注约人民币2万余元。2014年12月5日,公安人员分别抓获被告人钟某、邱某、韦某,并当场查获三被告人用来网络赌博的笔记本电脑2台及手机3部。2014年12月10日,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甘某,并当场查获被告人甘某用来网络赌博的笔记本电脑1台及手机1部。上述事实,被告人甘某、钟某、邱某、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人黄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证据清单,手机开户资料及通话记录,银行卡开户资料及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违法犯罪嫌疑人信息查询情况登记表及前科说明,电脑截图,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邱某的辩护人提出,本案是相熟的朋友之间相互投注,投注金额较小,投注时间较短,社会危害性小;被告人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根据被告人的犯���情节并考虑其家庭情况,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韦某的辩护人提出,同意被告人邱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并希望法庭充分考虑被告人韦某已经被羁押了八个月的实际情况,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钟某、邱某、韦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甘某、钟某、邱某、韦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甘某、钟某、邱某、韦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本院综合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甘某、钟某、邱某、韦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均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钟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被告人邱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四、被告人韦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以上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3台、手机4部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直接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 娟审 判 员  黄 超人民陪审员  谢冬霖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叶世琴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