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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刑执字第7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宁凯犯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宁凯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7735号罪犯宁凯,现在浙江省第六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2005)甬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宁凯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罪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五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九年。浙江省第六监狱于2015年8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楼园珍、杜文斌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第六监狱指派干警叶实胜、李前煜出庭执行职务,罪犯宁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宁凯在服刑期间,经过教育,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十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宁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受到监狱级记功奖励。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宁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宁凯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宁凯准予减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戴皖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