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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0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袁龙与山东省联通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龙,山东省联通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967号原告袁龙。被告山东省联通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负责人杨庆友,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鹏飞,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文艳,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负责人杨庆友,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鹏飞,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文艳,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袁龙诉被告山东省联通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龙,被告山东省联通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文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未经原告同意,私自在原告房屋外墙安装了基站、发射器等设备,该安装行为导致原告房屋漏水,房屋外墙墙面大面积脱落,同时该设备也产生大量辐射,严重影响到原告的日常生活。原告为此多次催促要求被告排除妨害、恢复原状,但被告对此置之不理,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困扰。现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2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1对于本案排除妨害纠纷,原告应当举证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原告存在损害结果(包括涉案房屋由其所有,其有权提起诉讼)、原告的损害结果与被告的侵权行为具有因果关系、被告存在过错,否则,被告不承担责任;2经被告代理律师现场查看,导致原告墙皮脱落的原因有多种,包括:涉案房屋外墙处线路众多,不但有通信线,还有有线电视线、电线等线路;涉案建筑历史久远、建筑物本身老化严重,加之涉案区域处于背阴地、本身潮湿(原告诉称的下雨渗水与实际不符。原告初次起诉时间是2015年5月7日,该时间段之前青岛较为干旱,并未有明显降雨)。大面积的爬山虎也是导致墙皮潮湿、软化、脱落的重要原因。涉案墙皮脱落是多种原因造成的,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责任应当举证证明原告墙皮脱落与被告有直接因果关系,否则被告不应承担责任;3通信线路及设备的架设是为了满足社会大众的通信需求,造福公众,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通信线路及设备的服务对象系特定范围内不特定的通讯用户,受益主体较为广泛,若移除,不但成本较高,且会导致通讯中断,给收益主体造成更大损失。从利益衡量的角度,公共利益优先于个人利益,原告个人利益应让位于公众利益,因此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袁龙系座落于青岛市市南区江苏路XX号乙XXX户房屋之房地产权利人,庭审中,原告提交照片一宗,证明被告在其所有的市南区江苏路XX号乙XXX户房屋外墙安装了基站、发射器等设备,且房屋外墙墙面大面积脱落;两被告质证后表示,导致原告墙皮脱落的原因有多种,涉案房屋外墙处线路众多,不但有通信线,还有有线电视线、电线等线路,涉案建筑历史久远、建筑物本身老化严重,加之涉案区域处于背阴地、本身潮湿,大面积的爬山虎也是导致墙皮潮湿、软化、脱落的重要原因,被告亦提交照片一宗及视频;原告质证后表示,视频中的白线就是被告安装的电话线;被告当庭予以认可有木板的两处设备及两个大铁钎子是被告安装的。原告当庭陈述,2005年下了几场大雨,墙皮脱落的很严重,原告给两被告打电话,两被告认可设备是两被告安装的,原告打的电话是12××5转给联通的,联通公司的工作人员(外包工程队、联系电话137×××××××8)跟原告联系过两、三次,表示设备是联通公司的,因为上面不批所以无法给原告解决,说是历史遗留问题,不能给解决。被告表示,原告说的137×××××××8这个电话是被告公司外包施工队的人员,看过现场,情况复杂不能确定是被告责任。上述事实,有房地产权证、照片、视频、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为凭,业已经过本院质证及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袁龙系座落于青岛市市南区江苏路XX号乙XXX户房屋之房地产权利人,被告在其所有的市南区江苏路XX号乙XXX户房屋外墙安装了基站、发射器、电话线(白色)等设备,被告亦当庭予以认可有木板的两处设备及两个大铁钎子是被告安装的,且房屋外墙墙面大面积脱落。原告亦多次与被告工作人员(外包工程队、联系电话137×××××××8)联系。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关系。基于维护居民正常生产生活和社会经济节约的原则、及有利于居民居住环境的稳定,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考虑到社会大众的通信需求,若拆除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且通信线路及设备的服务对象系特定范围内不特定的通讯用户,受益主体较为广泛,移除经济成本较高,且会导致通讯中断,给收益主体造成更大损失,故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恢复座落于青岛市市南区江苏路XX号乙XXX户房屋外墙原状;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及赔偿精神损失200元的诉讼请求,原告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省联通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恢复座落于青岛市市南区江苏路XX号乙XXX户房屋外墙原状;二、驳回原告袁龙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山东省联通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负担。因原告已预交,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玉人民陪审员  姜正华人民陪审员  刘秀珍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