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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齐法执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与徐震、孙锋、齐付平、王磊、刘崧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字第37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徐震,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孙锋,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齐付平,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王磊,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刘崧,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震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履行了部分义务,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齐商初字第7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万全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明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