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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执字第2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陈留福与王嶽烨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留福,王嶽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杨执字第2530号申请执行人陈留福,男,1946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王嶽烨,男,1955年3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执行本院(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2450号陈留福诉被告王嶽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留福要求被执行人王嶽烨支付人民币220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嶽烨下落不明,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股票、无车辆、无房产,每月养老金988元,已被本院冻结,被执行人表示每月以养老金988元归还欠款,申请人无异议,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申请本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人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245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施文汇代理审判员  叶 斌代理审判员  沈富国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陈鲁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