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钢商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莱芜高品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君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芜高品饲料有限公司,李君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钢商初字第244号原告:莱芜高品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凤城东大街92号。法定代表人:高新亮,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君泽,男,系该公司职工。被告:李君实,男。原告莱芜高品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君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君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莱芜高品饲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君实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莱芜高品饲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玉海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尚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