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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诉安阳豫信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安阳中泰管业有限公司、陈洪涛、宋璐璐、骈朋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安阳豫信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安阳中泰管业有限公司,陈洪涛,宋璐璐,骈朋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金初字第11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负责人祁熙,行长。委托代理人宋艳慧,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豫信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洪涛,经理。被告安阳中泰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长顺,经理。被告陈洪涛,男,1979年7月25日出生。被告宋璐璐,女,1985年1月7日出生。被告骈朋飞,男,1981年5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诉被告安阳豫信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被告安阳中泰管业有限公司、被告陈洪涛、被告宋璐璐、被告骈朋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办理减、缓、免诉讼费的手续。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娟代理审判员  郭晨曦人民陪审员  李珊珊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陈 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