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一初字第03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3138号原告:刘某,女,1980年11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委托代理人:石松波,安徽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男,1979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要求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仇典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