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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一初字第03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3138号原告:刘某,女,1980年11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委托代理人:石松波,安徽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男,1979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要求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仇典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