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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离民一初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韩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离民一初字第751号原告韩某。被告刘某,柳林人。原告韩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被告刘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10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于2012年8月18日举行了婚礼仪式,2013年婚登记。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男方经常打麻将,赌博夜不归宿,因此经常吵架及被告实施家庭暴力。现请求:1、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后所生女儿刘好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1000元;3、结婚期间个人的债务由各自承担。被告刘某辩称,原告所述并非事实,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经人介绍原告与被告认识,于2012年8月18日举行了婚礼仪式,2013年年2月17日生下女儿刘好,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由于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缺乏沟通,常因家庭琐事产生争吵。为此,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诉于本院。上述事实,经法庭审理,原告当庭陈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不利于孩子的成长教育,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韩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韩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 毅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苗成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