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原告祝启昌与被告张建设、皇根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启昌,张建设,皇根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832号原告祝启昌,男,汉族被告张建设,男,汉族被告皇根香,女,汉族原告祝启昌诉被告张建设、皇根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祝启昌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建设、皇根香其银行存款人民币27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人民币27000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建设、皇根香其银行存款人民币27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人民币270000元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新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 李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