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西民二初字第00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合肥市光科色选机械有限公司与张国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光科色选机械有限公司,张国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二初字第00484号原告:合肥市光科色选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法定代表人:汪学红,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锐,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悦,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告:张国清,男,1982年1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光科色选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国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张国清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市光科色选机械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我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合肥市光科色选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沈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