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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三商初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翠银与杨建平、邵夏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商初字第739号原告:李翠银。被告:杨建平。被告:邵夏春。原告李翠银为与被告杨建平、邵夏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翠银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杨建平、邵夏春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申请,其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翠银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公告费360元,合计1530元,由原告李翠银负担。审 判 长  王兴华人民陪审员  叶淑红人民陪审员  金湘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 记员  胡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