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执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胡安强与通海飞龙机械铸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安强,通海飞龙机械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454号申请执行人胡安强,男。被执行人通海飞龙机械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世飞。申请执行人胡安强与被执行人通海飞龙机械铸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云南省通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通劳仲案字(2015)第24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安强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通海飞龙机械铸造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胡安强工资人民币1567元,并由被执行人通海飞龙机械铸造有限公司承担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至今,被执行人分文未履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通劳仲案字(2015)第248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通劳仲案字(2015)第248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崇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魏海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