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3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钟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262号原告钟某,女,1976年3月4日出生,畲族,住福安市。被告叶某,男,197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经本院法官动员原告先行撤回起诉给被告半年和好期,视为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原、被告若不能和好,半年后再起诉离婚,感情确实破裂,由法院判决离婚为由,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系原告自愿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钟某负担。审判员 陈开廉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兰成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