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时商初字第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志才、邵春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志才,邵春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时商初字第0069号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台市望海西路166号。法定代表人:江志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欣洲、XX,该公司员工。被告:周志才,村民。被告:邵春林,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志才、邵春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志才、邵春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志才、邵春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常 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仇秋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