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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一初字第02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孙殷平与单荣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殷平,单荣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2377号原告:孙殷平,男,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现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韩家琴,安徽皖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荣刚,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孙殷平诉被告单荣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汪旭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韩家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单荣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孙殷平诉称:单荣刚经营一个小型服装加工厂,未进行工商注册,其雇请孙殷平管理工作,2015年4月10日双方解除雇佣关系。但单荣刚拖欠孙殷平2015年3月6日至4月6日的劳动报酬7000元,现要求其立即给付,单荣刚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单荣刚未进行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0日,单荣刚向孙殷平出具了一份证明,该证明的内容为:”凯斯尔服饰有限公司聘请孙殷平为厂长,月工资7000元,从2015年4月10日解除劳动关系,孙殷平从2015年3月6号到4月6号工作1月,共计人民币7000元。凯斯尔老板证明人:单荣刚”。现孙殷平以此证明主张单荣刚拖欠其劳动报酬7000元,要求单荣刚立即给付。本院认为:孙殷平以一份证明主张单荣刚拖欠其劳动报酬,经本院审查,该证明仅是一份证明,并不是债权凭证,同时从该份证明的内容审查,亦不能证明单荣刚拖欠孙殷平劳动报酬。故孙殷平的诉讼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殷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殷平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汪旭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傅 婧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