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崔某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崔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938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崔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崔某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马海燕代理审判员 曹士新人民陪审员 孟长亮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薛娇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