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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初字第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郭传美与宋元钢彩票、奖券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传美,宋元钢

案由

彩票、奖券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1431号原告郭传美。被告宋元钢。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传美诉被告宋元钢彩票、奖券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传美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传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传美负担。审 判 长  耿延红审 判 员  石秉红人民陪审员  李国芝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赵春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