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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商)初字第25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马坤与北京鑫运龙腾物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坤,北京鑫运龙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商)初字第25615号原告马坤,男,1969年2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方震,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被告北京鑫运龙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南四环69号货运06号。原告马坤与被告北京鑫运龙腾物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向马坤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马坤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马坤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代策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