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张执字第2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张店三金制冷热力开发应用科研中心与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北沣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店三金制冷热力开发应用科研中心,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北沣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张执字第2466号申请执行人张店三金制冷热力开发应用科研中心被执行人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北沣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张店三金制冷热力开发应用科研中心诉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北沣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2682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6)张执字第246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国华审判员 韩增福审判员 邵昌学二0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郑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