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东民一初字第01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一初字第01138号原告:赵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王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回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按照原告在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上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传票,因原告赵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爽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鲁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