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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开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赵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秦开刑初字第91号公诉机关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男,1973年8月1日出生于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现住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2015年4月3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3日被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秦开检公诉刑诉[2015]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玲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2015年3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驾驶冀C×××××小轿车在西环路前进村路段由南向北行驶过程中与道路中央护栏相撞。经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赵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3.3mg/100ml。另查明,秦皇岛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三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赵某已经对其所撞毁的护栏、立柱、铁墩、防撞桶、标志牌等交通设施的损失进行了赔偿。被告人赵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血液酒精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现场图、现场照片;赵某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周某证言;出警现场录像;被告人赵某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协议书;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赵某自愿认罪,已经对其撞毁的交通设施进行了赔偿,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孟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 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