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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澧民二初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原告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云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云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澧民二初字第764号原告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澧县。法定代表人高世霞,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丁揭卫,湖南中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云婷,女。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受理原告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云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6日以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已自觉偿还债务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云婷的起诉,属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张云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32元,减半收取4016元,由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张冬武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程红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