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执字第00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范桂玲与郝养民等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桂玲,郝养民,温汝珍,郭建华,程建锋,屈水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0473号申请人范桂玲。被执行人郝养民。被执行人温汝珍,系被执行人郝养民之妻。被执行人郭建华。被执行人程建锋,又名程建利。被执行人屈水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安民初字第0634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郝养民、温汝珍、郭建华、程建锋、屈水河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五人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来法院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郝养民、温汝珍、郭建华、程建锋、屈水河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郝养民、温汝珍、郭建华、程建锋、屈水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依协助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郑 潇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