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民诉保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薛娟与王国良、高邮市盛利工贸有限公司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薛娟,王国良,高邮市盛利工贸有限公司,圣恒丰,高邮市新辰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民诉保字第00128号申请人薛娟。委托代理人李树宏,江苏金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国良。被申请人高邮市盛利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经济开发区华山路成长园内。法定代表人圣恒丰,董事长。被申请人圣恒丰。被申请人高邮市新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高邮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王国良,董事长。申请人薛娟与被申请人王国良、高邮市盛利工贸有限公司、圣恒丰、高邮市新辰包装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国良座落于高邮市高邮镇威高路8号(国宇机械)的厂房办公楼的财产所享有的股权,保全金额为7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法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诉前保全担保人董建、高兴所有的位于高邮市瑞和阳光城紫藤苑1-504号的房产,保全金额为70万元。二、冻结、扣押被申请人王国良的财产,保全金额为7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国宏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厉爱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