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李某非法经营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甘刑初字第32号公诉机关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汉族,1983年2月15日出生于甘肃省张掖市,大学文化。2013年12月16日因涉嫌非法经营被甘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7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甘区检刑诉字(2014)第4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甘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甘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被告人李某在未取得农作物(玉米)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与甘州区某镇某村村民刘某、某镇某村九社村民普某某、某农场张某某等人分别签订玉米种子生产合同。其中安排刘某制种玉米面积160.9亩,按亩产每亩1850元结算,非法经营额297665元。安排普某某制种玉米面积264.55亩,按亩产每亩1980元计算,非法经营额523809元。安排李某甲制种玉米面积29.6亩,按包产值每亩1550元结算,非法经营额45880元。安排白某某制种玉米面积17.5亩,按包产值每亩1550元计算,非法经营额27125元。安排张某某种植面积8亩,按包产值每亩1550元结算,非法经营额12400元。综上,被告人李某非法经营额共计906879元。扣除前期投入款、人工费用等,被告人李某已全部付清各农户的制种款。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出示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书证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建议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辩称其已付清所有农户的制种款,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0年,被告人李某在未取得农作物(玉米)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与甘州区某镇某村村民刘某、某镇某村九社村民普某某、某农场张某某等人分别签订玉米种子生产合同。其中安排刘某种植制种玉米160.9亩,按包产值每亩1850元结算,非法经营额297665元。安排普某某种植制种玉米264.55亩,按包产值每亩1980元计算,非法经营额523809元。安排李某甲种植制种玉米29.6亩,按包产值每亩1550元结算,非法经营额45880元。安排白某某种植制种玉米17.5亩,按包产值每亩1550元计算,非法经营额27125元。安排张某某种植制种玉米8亩,按包产值每亩1550元结算,非法经营额12400元。综上,被告人李某非法经营额共计906879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已全部付清农户的制种款。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张某某、白某某、刘某报案材料及受案登记表。证明刘某、张某某、白某某向甘州区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报案,甘州区公安局立案侦查的情况。2、刘某的陈述。证明2010年春耕前经金某某介绍认识了酒泉某种业公司的李某。2010年4月,他与李某签订了一份农作物种子生产合同,合同上没有写具体种植的亩数,双方约定按实际丈量的亩数计算。李某给了他前期投入15万元。种植期间李某的技术员肖某在现场指导,到秋天制种玉米收获后,李某收走了全部的玉米125吨,但是没有给钱。合同是肖某拿到农场让他签的,他签的时候李某已经在上面签了字,盖的是酒泉市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章子。他与李某签合同时商定按照包产值计算,每亩1850元。他与李某签的合同书上没有约定具体的亩数,开始他联系的农户的土地面积是250亩,玉米成熟后肖某甲实际丈量的亩数是199.6亩。玉米成熟后李某雇车将玉米拉到了李某租用的晒场上秦的某公司,负责过磅是李某的姐夫周某某。他另有种植的38.7亩制种玉米李某收走了,但是没有给他结算,这38.7亩的面积也没有写在结算单上,因为38.7亩土地碱性较大,产量低,质量差些。关于这38.7亩,李某愿意再给他赔偿2万元,他也接受这个意见。3、普某某的陈述。证明2011年3月份通过金老汉认识了李某,说李某是酒泉某种业公司的经理。春耕的时候,李某派公司的副经理梁某某和他签订了一份玉米种子生产合同,后他联系农户种植制种玉米。合同上没有写具体的种植亩数,他实际给李某种植了264.55亩制种玉米。2011年9月,他与李某签订了一份玉米制种收购协议,注明每亩1980元,共计523809元。秋天李某收走了全部的制种玉米,付了大部分制种玉米款。他知道刘某也给李某种制种玉米,但种了多少他不清楚。4、李某甲的陈述。证明2010年经肖某甲介绍他给李某种植制种玉米,肖某甲说李某是酒泉金丰公司的老总。之后肖某甲代表李某和他签订了合同,肖某甲在合同上签了李某的名字,合同的甲方是酒泉市某种子有限责任公司。他总共种植29.6亩。种子成熟后,李某和肖某甲将种子采收,李某没有付清种子款。合同约定每亩是1550元,李某还欠他30298元种子款。5、张某某的陈述。证明2010年3月份肖某甲代表李某和他签订了一份玉米制种合同,甲方是酒泉市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他给李某种植制种玉米8亩。玉米收获后李某雇车将玉米拉走,但没有付清种子款。他种植了8亩,白某某种植了17.5亩,李某甲种植了30亩。6、白某某的陈述。证明2010年3月,肖某甲代表李某和他签订了玉米制种合同,甲方是酒泉市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肖某甲说李某是他们的老总。他种植后,肖某甲实际丈量了是17.5亩。种子成熟后,李某、肖某甲收走了玉米鲜穗,但是种子款没有付清。合同约定每亩是1550元,还有16821元没有付清。某农场还有张某某给李某种了8亩,李某甲种了29.6亩,高占海、刘振林、白玉虎三户也给李某种了杂交系的制种玉米。7、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明他因李某雇用他的车拉玉米制种而相识。李某原来是某公司的工作人员,后来自己联系农户种植制种玉米。李某没有公司,也没有搞制种的资质和任何手续。2010年刘某给李某种制种玉米,报的面积是250亩,实际丈量了是177亩,每亩包产值是1850元。李某只给刘某一些前期投入,收购的玉米再没有给刘某付款。8、证人肖某甲的证言。证明他还有个名字叫肖某。他与李某2002年都在某公司上班,相互认识。2010年3月份李某找他做技术员。2010年4月的一天,刘某从海南给他打电话,让他找刘某签订一份玉米制种合同,并说合同在吴某某的车里,让他照着合同与刘某签。他联系上吴某某以后,与刘某签订了合同。合同书上李某的名字是他签的。合同书上没有写具体的土地面积,他与刘某约好种完以后按实际丈量的亩数计算。刘某的制种面积是199.6亩,李某给了前期投入15.5万元,约定包产值每亩1850元。李某收购了刘某种植的全部制种玉米,但是制种款没有付清。李某没有自己的公司,也没有经营种子许可证,听说李某挂靠在一个公司,具体什么公司他不知道。他从吴某某的车上拿的合同,合同书上的章子已经盖好了,盖的是酒泉某种业的章子。他听说李某挂靠的酒泉这家种子公司,给公司交一定数额的管理费。9、证人梁某某的证言。证明她和李某是同学,都搞玉米制种,经常见面。肖某甲他也认识。2010年3月中旬,李某给他打电话说在海南,让他到某农场代表他和农户签合同。他和肖某甲乘坐吴某某的车到某农场,签了几家合同,他签的是李某的名字。合同是吴某某带的,签完吴某某拿走了。李某没有制种的证照,好像挂靠的是酒泉的金丰公司。10、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明李某是他的小舅子。2010年秋天李某说有一处晾晒玉米的场地,在上秦镇王八公路附近,让他去帮几天忙。期间他给玉米过磅,具体是什么人的玉米他记不清了。11、证人樊某某的证言。证明她的丈夫马某某出资成立了酒泉市某种业有限公司,公司里没有一个叫李某的人,公司的空白合同有专人管理。2007年她老公出车祸去世,公司管理混乱,可能有人乘机拿了公司的空白合同,空白合同上盖着公司的章子。公司在2008年4月份破产了。12、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其供述2010年开春的时候,他和同学梁某某、同事肖某商量落实些基地种制种玉米。商定后,肖某在甘州区某农村联系农户落实基地。肖某联系了白某某、李某甲、张某某三户农民,梁某某起草了玉米种植合同,就和白某某、李某甲、张某某签订了合同,并提供了亲本种子,三户农民按照合同约定按时种了制种玉米。合同是梁某某起草打印的,也是梁某某和农户签的,他的名字是梁某某代写的。2010年春天他经吴某某介绍认识了金老汉,金老汉又介绍了刘某和他认识,他和刘某谈了种植制种玉米的事。后肖某和刘某签订了一份合同。刘某的制种面积是170多亩,约定包产值每亩1850元,刘某的制种款付了一部分,还欠十几万没有付清。他没有自己的公司,也没有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与刘某的合同上盖的酒泉市某公司的章子是怎么盖上的他不知道。2009年他曾在酒泉某公司干过一段时间。肖某还有一个名字叫肖某甲。丈量农户的土地面积的记录在肖某的手中。13、提取的玉米种植合同。证明2010年3月19日,李某甲与酒泉市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签订玉米制种合同。14、普某某与李某签订的农作物种子生产合同书。证明2010年3月27日,普某某与甲方酒泉市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签订合同,甲方法人代表为李某。15、普某某玉米制种农户面积花名册。证明普某某安排农户给李某种植制种玉米264.55亩。16、普某某借条。证明李某给普某某支付45万元。17、普某某与甘肃省酒泉市某种业签订的玉米制种收购协议。证明双方签订协议约定收购玉米的相关事宜。18、提取的刘某借条复印件。证明李某给刘某支付前期投入15.5万元。19、李某提交的刘某制种玉米面积表。证明李某经过结算,刘某安排其他农户给其种植制种玉米160.9亩。20、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从李某家属处扣押现金275382元。21、普某某、张某某、白某某、李某甲、刘某领条。证明被告人李某在案发后付清全部玉米制种款。22、刘某的收条。证明2015年6月25日李某支付刘某制种款2万元。23、刘某出具的谅解书。证明刘某因李某已积极赔付了全部损失,对李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证据,经法庭调查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I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种子生产经营的相关规定,在未获得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玉米种子,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好,案发后支付拖欠的全部制种款,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市场管理秩序,保护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八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十八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谢 凝审 判 员 陈 仓人民陪审员 朱金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宋心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