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保字第00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李雯雯与安徽瑞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辉、李振林、赵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保字第00319号申请人:李雯雯,女,汉族,1985年8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濉溪县。被申请人:安徽瑞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淮北市。法定代表人:黄辉。被申请人:黄辉,男,汉族,1980年11月14日出生,住淮北市相山区。被申请人:李振林,男,汉族,1973年11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濉溪县。被申请人:赵敏,女,汉族,1976年11月26日出生,住淮北市相山区。申请人李雯雯与被申请人安徽瑞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辉、李振林、赵敏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申请人李雯雯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瑞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辉、李振林、赵敏银行存款299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由安徽盛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雯雯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瑞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辉、李振林、赵敏银行存款299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提出的,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或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代志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项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