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02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原告孟海军诉被告查小华、宋红卫、张广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海军,查小华,宋红卫,张广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2164号原告孟海军,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被告查小华,男,1985年6月25日出生。被告宋红卫,男,1988年9月13日出生。被告张广辉,男,1981年4月3日出生。原告孟海军诉被告查小华、宋红卫、张广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李杰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查小华通过担保人介绍和我相识,以家中有事急用钱为由,于2013年12月31日向我借现金20000元,并给我写下借据一份,且有被告宋红卫和被告张广辉自愿担保并签名。借款到期后,经我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偿还原告现金20000元,并承担约定利息2分;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费用。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起诉被告查小华住址为“长葛市董村镇董村官庄二组”,经审查无此住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孟海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杨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