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1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重庆海博建设有限公司、重庆海博建设有限公司八分公司与罗伟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伟,重庆海博建设有限公司,重庆海博建设有限公司八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13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海博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龙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海博建设有限公司八分公司。负责人:冯伟。上诉人罗伟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5)沙法民管异初字第002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已于两年前离开沙坪坝区,该案应由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的住所地在重庆市××区,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玥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潘国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杜万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