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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二初字第01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吕良驹与合肥科达职业培训学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良驹,合肥科达职业培训学校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1953号原告:吕良驹,建筑工人。被告:合肥科达职业培训学校,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工业区天津路与沈阳路交口向东100米,组织机构代码:73301570-1。本院审理原告吕良驹诉被告合肥科达职业培训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良驹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良驹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良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4元,减半收取197元,合计197元,由原告吕良驹承担。审判员  黄玮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吴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