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8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胡月强与XX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月强,XX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8110号原告:胡月强。被告:XX飞。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月强与被告XX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去向不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信息,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原告拒绝缴纳公告费,导致本案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回原告胡月强。审 判 长 李进运审 判 员 张美灵人民陪审员 单宝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李储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