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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8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胡月强与XX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月强,XX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8110号原告:胡月强。被告:XX飞。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月强与被告XX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去向不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信息,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原告拒绝缴纳公告费,导致本案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回原告胡月强。审 判 长  李进运审 判 员  张美灵人民陪审员  单宝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李储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