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陈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纠纷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齐刑初字第13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浙江省长兴县,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7月9日被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齐检公诉刑诉(2015)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9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自2014年6月以来在互联网的人人网上发布广告及商品链接,后在淘宝网上注册淘宝店铺,并在淘宝店铺里以“爱心捐赠商品”的名义接受他人付款,收到付款后陈某将付款人加为QQ好友,并在QQ聊天对话框内将含有淫秽信息的种子文件发送给上述好友,以该方式传播淫秽物品牟利。2015年3月9日被告人陈某在收取高某某的100元费用后将高某某加为VIP组好友,自2015年3月23日至2015年7月4日期间,陈某使用其QQ号码1994220477在聊天对话框内共向高某某的QQ号51785156发送文件400余个,目前高某某还保存有313个文件,经对高某某电脑里保存的313个文件解压下载,共获得87个视频文件,齐河县公安局依法对该87个视频文件进行淫秽物品审查鉴定,经鉴定该87个视频文件均属于淫秽物品。被告人陈某以该方式传播淫秽物品并牟利1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齐河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出具的办案说明、证据截图、抓获经过、陈某支付宝交易中高某某的两笔交易记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齐河县公安局齐公发(2004)9号文件、前科查询证明,证人于某某、高某某、毕某、郝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齐河县公安局齐公鉴字(2015)第1号、第2号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及附表、山东省公安厅电子物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电子数据检验报告书,齐公(网)勘(2015)009号、010号、011号、012号、013号、014号远程勘验工作笔录、齐公(网)勘(2015)0001号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牟利为目的,通过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被告人陈某归案后主动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积极缴纳罚金,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二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判员 纪庆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