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执字第1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大梁庄村民委员会与赵红喜、李明双等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大梁庄村民委员会,赵红喜,李明双,赵文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48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大梁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大梁庄村.代表人:侯树枫,主任。被执行人:赵红喜。被执行人:李明双。被执行人:赵文英。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大梁庄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赵红喜、李明双、赵文英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过调查发现本案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青民一初字第09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向勤代理审判员  邢桢博代理审判员  田宝坤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倪冬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