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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行终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唐行终字第270号上诉人李德石。上诉人李晓明。上诉人李德秋。上诉人李连国。上诉人李恩友。被上诉人唐山市国土资源局。上诉人李德石、李晓明、李德秋、李连国、李恩友因要求撤销行政告知书一案,不服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行不受字第7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李德石、李晓明、李德秋、李连国、李恩友上诉称,被上诉人作出的《关于丰南区柳树镇李付庄村李恩友、李德石等5人反映问题处理情况告知书》不符合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由路北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起诉要求撤销唐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丰南区柳树镇李付庄村李恩友、李德石等五人反映问题处理情况告知书,经过审阅原审卷宗,该告知书的内容为告知李恩友、李德石等五人针对其举报事项丰南区国土资源分局正在协调相关单位调查处理,该告知内容并未对上诉人的实际权利义务造成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沈荣进代理审判员解中媛代理审判员于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李志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