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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执字第3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张钜玲、张志伟、陈寨红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花都区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张钜玲,陈寨红,张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3638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张化桥。被执行人:张钜玲,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陈寨红,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张志伟,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穗花法民二初字第0122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寨红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3689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海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 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