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执字第3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张钜玲、张志伟、陈寨红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花都区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张钜玲,陈寨红,张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3638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张化桥。被执行人:张钜玲,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陈寨红,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张志伟,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穗花法民二初字第0122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寨红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3689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海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 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