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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1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刘占奎与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北部新区泰山大道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占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10131号原告刘占奎,男,年龄不详,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占奎与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占奎于2015年9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故原告刘占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占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占奎负担。审判员  魏贤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陈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