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市刑执字第2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罪犯杨光强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光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市刑执字第2184号罪犯杨光强,男,1967年5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平坝监狱服刑。云南省思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12日作出(2004)思中刑一初字第20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光强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04年3月21日起至2019年3月20日止。于2004年9月13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06年11月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2011年1月、2013年5月经本院两次裁定减刑共二年四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2月20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于2015年8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光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平坝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本院认为,罪犯杨光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由于其罪行严重,且未按判决履行财产刑,故应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内予以从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光强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5年12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钱 辉审判员 杨 波审判员 王 明 芹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伍志敏(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