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梓执字第4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罗仕富与赵宗财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仕富,赵宗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梓执字第470-1号申请执行人罗仕富,男,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被执行人赵宗财,男,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梓潼县人民法院(2013)梓民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宗财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为:(一)赔偿款共计11792.92元及利息;(二)案件受理费160元;(三)执行费7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赵宗财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划拨;对其收入予以扣留、提取;对其动产、不动产予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并以12029.92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潜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唐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