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行终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三水区科华兆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资��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行终字第3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三水区科华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西郊。法定代表人黎惠芳。委托代理人陈铄鸿,广东经纬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人民三路139号。法定代表人陈英文,区长。委托代理人王伟忠,该区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郑立苹,该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工作人员。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区科华兆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华公司)因诉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三水区政府)土地行政批复一案,不服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佛明法行初���第61-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的,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更正登记,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换或者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的手续。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后,原土地权利证书废止。科华公司起诉请求撤销的三水区政府作出的《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废止佛三国用(2008)第20081104138号等五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批复》(以下简称废止批复),是三水区政府针对佛山市三水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下简称三水国土局)递交的《关于注销佛三国用(2008)第20081104138、佛三国用(2008)第20081104139、佛三国用(2008)第20081104141、佛三国用(2008)第20081104169、佛三国用(2008)第20081104168五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请示》作出的批复,属于行政机关之间的内部批复行为,对科华公司的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影响。科华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被废止是因三水国土局作出的三建告(2013)1号《关于废止土地证的公告》及其注销行为直接导致。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驳回科华公司对三水区政府的起诉,本案无需交纳诉讼费用。上诉人科华公司上诉称:一、被上诉人作出的同意废止上诉人五个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批复,直接导致了上诉人对涉案土地权利的丧失,侵犯了上诉人的财产权,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直接的影响,故该批复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二、被上诉人作出的废止批复,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行为明显不当,依法应予撤销。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及被上诉人作出的废止批复。被上诉人三水区政府辩称:被上诉人是依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区国土部门的请示作出的批复,属于内部行政行为,没有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上诉人土地权利产生直接影响的是区国土部门对上诉人作出的土地注销登记的行为。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本院认为,上诉人科华公司对被上诉人三水区政府于2013年1月6日作出的《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废止佛三国用(2008)第20081104138号等五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批复》不服,起诉请求撤销该废止批复,原审法院认为该废止批复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影响,以上诉人不具有起诉该废止批复的原告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故本案审查焦点仍是上诉人对所诉的废止批复是否具有起诉资格的问题。经查,被上诉人作出的废止批复是针对三水国土局递交的《关于注销佛三国用(2008)第20081104138、佛三国用(2008)第20081104139、佛三国用(2008)第20081104141、佛三国用(2008)第20081104169、佛三国用(2008)第20081104168五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请示》所作出的批复,属于行政机关之间的内部批复行为,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影响。上诉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被废止是因三水国土局作出的三建告(2013)1号《关于废止土地证的公告》及其注销行为直接导致,且上诉人已就该土地注销登记行为以三水区政府和三水国土局为共同被告另案提出诉讼。因此,原审裁定以此为由驳回其起诉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上诉人认为其具有起诉该废止批复的原告资格的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刚代理审判员 潘华容代理审判员 温颖聪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刘圣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