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执字第010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安徽新安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百非特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新安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百非特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1082-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新安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余渐富,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百非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法定代表人汪家金,董事长。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六执协字第0002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指定本院执行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安徽新安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百非特食品有限公司、安徽大别山生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侯远四、汪琴、汪家金、关芝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3)合民二初字第00432号民事判决。本院已按指定执行裁定立案执行。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诉讼中作出(2013)合民二初字第004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安徽百非特食品有限公司位于六安市裕安区城南工业园房产6552.20平方米(证号4120904),查封期限自2013年9月25日至2015年9月24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八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合民二初字第00432号民事裁定查封安徽百非特食品有限公司位于六安市裕安区城南工业园房产6552.20平方米(证号4120904)予以续查封,续查封期限自2015年9月24日起至2018年9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东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傅绪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