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执字第00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李多峰与淮南民生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0300号申请执行人:李多峰,男,汉族,1964年12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李绪备,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淮南民生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广场北路东侧(民生置业营销中心)。法定代表人:王翔,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淮南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的淮仲裁字(2014)32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3540元。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淮南民生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现已审理完毕,驳回了淮南民生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现本案已恢复执行,并将执行款23540元转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南仲裁委员会淮仲裁字(2014)320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詹祖强审 判 员 俞晋高代理审判员 姚多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杨九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