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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执字第1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田华军、张晓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华军,张晓辉,王冬冬,张文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执字第116-4号申请执行人田华军,男,汉族,1979年5月10日出生,中专文化,务工人员,住清河县。申请执行人张晓辉,女,汉族,1981年9月3日出生,中专文化,务工人员,住清河县,系田华军的妻子。被执行人王冬冬,男,汉族,1988年5月23日出生,初中文化,经商,现住清河县商务局家属院。被执行人张文辉,女,汉族,1991年4月9日出生,初中文化,经商,住清河县商务局家属院,系王冬冬的妻子。申请执行人田华军、张晓辉与被执行人王冬冬、张文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4)清民三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的(2014)清民三初字第9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5年4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诉讼保全查封的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因土地使用权未办理过户登记,权利人登记不一致,不宜进行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2014)清民三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书臣审判员  董甲双审判员  刘庆和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薛立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