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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商初字第2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应建平与李志浩、张雪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建平,李志浩,张雪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2202号原告:应建平。被告:李志浩。被告:张雪勇,成年。原告应建平为与被告李志浩、张雪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6日诉诸本院。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良军独任审判。在审理中,原告应建平于2015年9月2日以当事人已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庭外自行和解,原告应建平主动提出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建平撤回对被告李志浩、张雪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24元,减半收取612元,由原告应建平负担(已预交)。审 判 员 李良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记员 蔡爱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