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执字第016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24
案件名称
张文秀与王小建、梁慧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秀,王小建,梁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1624-6号申请执行人张文秀,女,1975年5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小建,男,1982年1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梁慧,女,1987年5月3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莲证经字第8438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小建、梁慧银行存款659510元及逾期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张春宁执行员 龚四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苏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