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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16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24

案件名称

张文秀与王小建、梁慧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秀,王小建,梁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1624-6号申请执行人张文秀,女,1975年5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小建,男,1982年1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梁慧,女,1987年5月3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莲证经字第8438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小建、梁慧银行存款659510元及逾期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张春宁执行员  龚四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苏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