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0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乔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乔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0534号原告胡某某,男。被告乔某甲,女。原告胡某某诉被告乔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乔某甲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3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也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2013年8月13日,被告离家出走,现下落不明,原、被告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为此,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乔某甲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3月14日在秭归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被告随即到原告家落户与原告一起共同生活,婚后未生育子女。2013年8月13日,被告趁原告外出打工之机离家出走,具体去向不明。被告离家出走后,原告多方打听被告下落,并到被告娘家查找,被告父母明确表示不知道被告的下落。原、被告虽然结婚四年有余,但婚后未生育子女,也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现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两年。为此,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结婚证原件、秭归县归州镇贾家店村民委员会和秭归县水田坝乡龙口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各一份、本院依职权调查被告父亲乔某乙的询问笔录一份等证据在卷为凭,已经本院审查,可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离家出走已满两年,经公告查找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任何夫妻和家庭义务,原、被告的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可视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依法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因被告未到庭应诉,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无法查明,本院暂不予处理,可就已经查清的婚姻状况先行判决。虽然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但本案基本事实已经查清,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胡某某与乔某甲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胡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雷长远审 判 员 周 钦人民陪审员 吴述义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陈 芳 来自